1.什么情况下,团体标准必须执行?团体标准必须执行的情况如下: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北林乐路39-49号中旅商务大厦东塔12D
秘书处联系人: 黄副会长 邓副秘书长
联系电话:020-38456577 020-85647976
E-mail:gdswjs2012@163.com
网 址:www.gdswjs.org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
导读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1.什么情况下,团体标准必须执行?团体标准必须执行的情况如下:
(1)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这时该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性约束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例如,2018年8月,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水利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可直接使用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开展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这时,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就必须执行。
(2)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团体标准。
(3)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团体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团体标准。
2. 企业采用团体标准时,是否需要征得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同意?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团体标准是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成员采用某项团体标准时,按照约定规则采用;非社会团体成员采用某项团体标准时,了解社会团体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与该社会团体积极联系,确认标准采用制度和标准最新版本等有关事宜。
3.企业采用团体标准后,需要进行自我声明吗?自我声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企业采用团体标准后,要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和信息公布,即进行自我声明。
声明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基本信息;
(2)其执行的团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3)执行该标准的产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