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添加收藏

投诉电话:020-38456577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址:广州市天河北林乐路39-49号中旅商务大厦东塔12D

秘书处联系人:  黄副会长  邓副秘书长

联系电话:020-38456577 020-85647976

E-mail:gdswjs2012@163.com

网   址www.gdswjs.org





其他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

[团标征集]生物技术类团体标准,面向全国征集参编企业

日期:2020-04-17  浏览:694



导读


2017年10月30日-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举行了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从而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律主体地位

2019年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企业参与生物技术类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争夺行业话语权!

团体标准研制、参编咨询电话:13641123712 微信:706312540


1.什么情况下,团体标准必须执行?团体标准必须执行的情况如下: 


(1)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这时该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性约束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例如,2018年8月,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水利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可直接使用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开展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这时,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就必须执行。 

(2)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团体标准。

(3)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团体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团体标准。

2. 企业采用团体标准时,是否需要征得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同意?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团体标准是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成员采用某项团体标准时,按照约定规则采用;非社会团体成员采用某项团体标准时,了解社会团体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与该社会团体积极联系,确认标准采用制度和标准最新版本等有关事宜。

3.企业采用团体标准后,需要进行自我声明吗?自我声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企业采用团体标准后,要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和信息公布,即进行自我声明。

声明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基本信息; 

(2)其执行的团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3)执行该标准的产品信息。


团体标准研制、参编咨询电话:13641123712 微信:706312540

 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