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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境电商“麒麟”企业及“品牌出海”企业申报指南的通知
日期:2024-08-21 浏览:60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跨境电商“麒麟”企业和“品牌出海”企业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发动企业积极参加,组织材料初审,并按时上报申报材料。
专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商务局跨境电商“麒麟”企业申报指南
2.广州市商务局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申报指南
广州市商务局
2024年8月9日
(联系人:何先生、熊女士,联系电话:81097591、81098946)
附件1
广州市商务局跨境电商“麒麟”企业申报指南
为推动全市跨境电商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跨境电商主体培育,现就开展跨境电商“麒麟”企业评定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穗商务函〔2024〕24号),明确“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麒麟’企业(B2B和B2C平台、第三方服务企业),对首次进入名单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主体
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广州市内实际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的跨境电商B2B和B2C平台、第三方服务企业。
其中,第三方服务企业指为跨境电商行业提供外贸综合服务、物流仓储、供应链、营销运营、跨境支付、咨询、培训教育、软件服务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是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广州市内实际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2年以上,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2.具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正常办公场所、工作人员、服务实体经营活动。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B2B和B2C平台2023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2023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在5亿元以上。
第三方服务企业(除外贸综合服务企业)2023年跨境电商业务服务营收不低于2000万元,或2023年底前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B2B和B2C平台跨境电商交易额以平台或独立站交易数据或海关数据或广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认定为准,由企业择一提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或广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认定为准,由企业择一提供。第三方服务企业(除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服务营收以审计报告或专审报告认定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认定为准。
5.申报企业在法律合规、专业团队、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较为完备的体系,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市场认可度。
母公司及其控股的下属公司只能以一家名义参与本次评定。申报企业控股的主要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相关数据纳入广州统计的下属公司可合并计入上述序号4、5的申报条件,需在企业基本情况(附4)第八点中对股权控制、业务模式、职能区分等情况作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本文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本级),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四、综合评分
根据跨境电商“麒麟”企业综合评价评分表(附3),申报企业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前十的企业评定为跨境电商“麒麟”企业。称号有效期为自印发跨境电商“麒麟”企业评定名单之日起两年。
如申报企业总得分相同,则有加分项且得分高者排序在前,如加分项得分相同,则评分表序号1得分高者排序在前,如评分表序号1得分相同,则评分表序号2得分高者排序在前,以此类推。
入选跨境电商“麒麟”企业评定名单的第三方服务企业每个类型最多为2家。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跨境电商“麒麟”企业申报表(附1);
2.跨境电商“麒麟”企业自评表(附2);
3.跨境电商“麒麟”企业综合评价评分表(附3);
4.营业执照、信用信息报告(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广州三个网站查询下载);
5.企业基本情况(附4);
6.附2、3中所需其他佐证材料;
7.申报承诺书(附5)。
六、申报工作要求
1.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参与申报。企业按本指南要求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并提供与纸质版材料内容、排序一致的电子数据光盘4份。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需),并于9月2日(星期一)前将初审推荐表(附6)和企业申报材料(包括3份纸质版材料及3份电子数据光盘)上报市商务局。
2.企业在申报期间出现变更名称、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控制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告知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3.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企业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如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和扶持政策,退回相关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4.本次评定及奖励相关事项由广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1.跨境电商“麒麟”企业申报表
2.跨境电商“麒麟”企业自评表
3.跨境电商“麒麟”企业综合评价评分表
4.企业基本情况
5.申报承诺书
6.跨境电商“麒麟”企业申报初审推荐表
(点击下载)广州市商务局跨境电商“麒麟”企业申报指南 附1-6.doc
附件2
广州市商务局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申报指南
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品牌出海”,打造商品品牌和平台品牌,做强自有渠道,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现就开展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评定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穗商务函〔2024〕24号),明确“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对其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开展品牌推广产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5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主体
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广州市内实际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在出口模式下,从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为商品品牌所有方的跨境电商企业。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是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广州市内实际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2年以上,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2.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该品牌2023年海外销售额或出口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境外粉丝量在100万以上。
4.申报企业在品牌规划、设计、宣传、管理、法律合规等方面具有较为完备的资源投入和体系,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认可度。
母公司及其控股的下属公司只能以一家名义参与本次评定。申报企业控股的主要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下属公司可合并计入上述3、4项的申报条件,需在企业基本情况(附4)第八点中对股权控制、业务模式、职能区分等情况作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本文所称“不超过”“以上”“不低于”均含本数(本级),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四、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评定
根据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综合评价评分表(附3),申报企业分数由高到底排序,排名前十的企业评定为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称号有效期为自评定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名单之日起一年。
如申报企业总得分相同,则有加分项者且得分高者排序在前,如加分项得分相同,则评分表序号1得分高者排序在前,如评分表序号1得分相同,则评分表序号2得分高者排序在前,以此类推。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申请表(附1);
2.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自评表(附2);
3.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综合评价评分表(附3);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信用信息报告(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广州三个网站查询下载);
6.该品牌为申报企业所有的证明材料(如品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证明材料);
7.该品牌全球推广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外文合同须提交中文译本)及费用明细(对应服务机构或合作机构的发票或支付凭证);
8.附2、3所需佐证材料;
9.企业基本情况(附4);
10.申报承诺书(附5)。
六、申报工作要求
1.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参与申报。企业按本指南要求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并提供与纸质版材料内容、排序一致的电子数据光盘4份。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需),并于9月2日(星期一)前将初审推荐表(附6)和企业申报材料(包括3份纸质版材料及3份电子数据光盘)上报市商务局。
2.企业在申报期间出现变更名称、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控制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3.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企业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如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和扶持政策,退回相关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4.本次评定及奖励相关事项由广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1.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申请表
2.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自评表
3.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综合评价评分表
4.企业基本情况
5.申报承诺书
6.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申报初审推荐表
(点击下载)广州市商务局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申报指南 附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