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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日期:2014-03-24 浏览:1399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14〕125号)要求,为做好组织推荐第四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1、推荐单位须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第六条“主要功能”、第七条“基本条件”、第八条“功能要求”的规定。特别是须符合以下要求: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2、申请技术服务的示范平台还必须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等。
3、2010年以来省认定的示范平台单位或获得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二、申报材料
各市(含顺德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125号文附件的《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各申报单位须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根据125号文第四点第(二)条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三、有关要求
各市(含顺德区)限报1个,优先推荐符合认定条件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争取国家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符合125号文第二条的可多推荐。请各地积极组织推荐本辖区内的优质服务机构申报,并于4月11日前将《汇总表》和各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包括电子版),正式行文报送省局(技术、融资类送技术进步处,其他类送服务体系建设处)。省直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外地推荐材料可邮寄广州市吉祥路100号(邮编510030)。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14〕125号)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2014年3月19日